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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86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91計算之利息,自113年6月2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