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86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6月2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