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A 0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 0 2 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17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