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98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呂承豐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91元,及自民國97年3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