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81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聲請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依法完成合併在案,聲請人為合併後之
存續公司,亞太電信為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聲請人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全部權利義務,此合先陳明。
二、
相對人華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47817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47817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欠費資訊、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資料、申請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