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債務人    華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81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依法完成合併在案,聲請人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亞太電信為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聲請人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全部權利義務,此合先陳明。
   二、相對人華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今尚有電信費47817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4781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欠費資訊、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資料、申請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