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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鄭柔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