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9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29,9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9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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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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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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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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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政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76,6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謝政儒應向債權人清償1,305,8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謝政儒應向債權人清償47,4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政儒於民國98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7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8年11月0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08%,
按月計付。(二)債務人謝政儒於民國98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8年11月0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08%,按月計付。(三)債務人謝政儒於民國98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4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8年11月0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08%,按月計付。(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2月0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應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929,935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證據:
一、借款約定書影本一份。二、繳款明細三份、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
戶籍謄本一份。
釋明文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