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
上列
異議人即債務人因
相對人即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又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之情形,由
司法事務官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113年3月28日寄存送達於社后派出所,經十日生送達效力,債務人至遲應於113年4月29日前提出異議,而
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13年6月13日,已逾法定期間,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