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乘益運能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乘益運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委託伊提供運送服務,但未依約給付運費等語,
惟未提出任何文件以為釋明。經本院
民事庭於民國113年3月1日通知債權人於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可證。但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是依
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