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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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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乘益運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乘益運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委託伊提供運送服務,但未依約給付運費等語,未提出任何文件以為釋明。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3年3月1日通知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證。但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