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宏臺
王慧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4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