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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債務人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宏臺  
            王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4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