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16,97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33,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66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