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98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8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874元,及其中新臺幣7,946元,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65,689元,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