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葉芝昀
相 對 人
王糴緗
一、債務人陳漢璿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122,46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漢璿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糴緗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