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紀秀華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665元,及其中新臺幣100,814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