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63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洪士桁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向
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
可稽。
詎債務人自112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