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簡慧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6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2,560元之
違約金、新臺幣1,800元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