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79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28元,及其中新臺幣42,632元,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