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代 理 人 賴輝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27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3計算之利息,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協處措施
期間緩繳掛帳利息新臺幣5,974元,
暨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3,82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3計算之利息,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協處措施期間緩繳掛帳利息新臺幣64,627元,暨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