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
代 理 人 陳建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74元,及其中新臺幣2,200元,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6,916元,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