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鏽潔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808元,及其中新臺幣24,547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93,595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