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鄭凱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建勳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