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翊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林仁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