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
代 理 人 陳豊文
吳昕苡即吳心瑜
一、債務人林晉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31,40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晉安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昕苡即吳心瑜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林晉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0,76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晉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昕苡即吳心瑜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晉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22,88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晉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45,33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