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晉安  
            吳昕苡即吳心瑜

一、債務人林晉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31,40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晉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昕苡即吳心瑜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晉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0,76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晉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昕苡即吳心瑜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晉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22,88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晉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45,33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