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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債務人    洪鳳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412元,及其中新臺幣201,286元,自民國96年4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732元,及其中新臺幣197,457元,自民國96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1,5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