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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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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債務人    方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44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105年0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000(以下同)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24,440元整,及自民國112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信貸約定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