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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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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伯修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秀娟  

            黃楷晴  

一、債務人陳秀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1,907元,及其中新臺幣21,351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餘新臺幣160,556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及已計未收利息新臺幣2,017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70元,及其中新臺幣2,330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餘新臺幣440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及已計未收利息新臺幣34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