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加計之
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加計之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