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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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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鄧凱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2,976元,及其中新臺幣747,112元,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0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24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0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鄧凱澤於108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12月20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6.44機動計付(月調)。
   (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三)因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6年12月20日屆滿,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1月20日尚積欠802,976元(其中本金747,112元、緩繳息55,864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履經催討,未清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及截至當日部份/全部清償金額查詢影本各乙份。
        3.歷史利率查詢影本乙份。
        4.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