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劉業誠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智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品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肇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163,6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