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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堅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180元,及自民國98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緣相對人王堅堂於民國94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6180元整自民國098年0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8年0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618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