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春財
相 對 人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明錦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947,55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82,214.0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