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福來許生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請債權人確認請求給付之
當事人是否包含債務人法定
代理人阮婷憶,或有無得請求債務人分擔全部連帶債務義務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13年1月18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