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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林立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福來許生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請債權人確認請求給付之當事人是否包含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阮婷憶,或有無得請求債務人分擔全部連帶債務義務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13年1月18日收受通知,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