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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債務人    建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建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哲濬  

            詹美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項關於「債務人建億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建億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哲濬、詹美梅向債權人為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