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哲濬
詹美梅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
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
正本中第一項關於「
債務人建億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建億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哲濬、詹美梅向債權人為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
上開規定之
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