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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經聲請人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