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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林宗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宗衛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而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