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848元,及其中新臺幣133,565元,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214元,及其中新臺幣82,423元,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1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092元,及其中新臺幣60,103元,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