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胡珮詩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09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滯納金,其應計付之滯納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