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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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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債務人    范湘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63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范湘伶前於民國110年6月2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3,63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