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代 理 人 游士頡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911元,及其中新臺幣30,838元,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7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9,903元,及其中新臺幣132,716元,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