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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徐啓訓即高瑜萱之繼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 0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 0 2     真實姓名及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宥崴即高瑜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高瑜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890元,及其中新臺幣41,480元,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持卡人高瑜萱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死亡,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並積欠信用卡消費款項50,890元整未為清償(含本金41480元、已到期利息8210元、違約金雜費1200元)。相對人等為持卡人之繼承人,並已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給付持卡人積欠之債務,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等連帶給付。(二)本案請求聲明為「相對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連帶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50,890元整,及其中新臺幣41,480元整自民國113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特此陳明。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及消費、陳報遺產清冊閱卷、契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