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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劉阿珠  



相  對  人  
債務人    能高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1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文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1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5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1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