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文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10元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王文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1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5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1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