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3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608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自民國96年1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056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95年8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8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