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盧秋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47,39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61,84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