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郁玲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467元,及其中新臺幣43,493元,自民國98年10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762元,及其中新臺幣31,703元,自民國98年10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