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代 理 人 吳雨娟
許晏慈即許瑟充之繼承人
許耀愷即許瑟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晏慈、許耀愷應於繼承許瑟充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耀政、陳秋媚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9,5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許晏慈、許耀愷於繼承許瑟充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耀政、陳秋媚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