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
正本第一項第第三行中關於「自民國13年3月29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
上開規定之
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