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68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僅本院98年8月14日士院木98司執吉字第34083號
債權憑證,則逾該債權憑證所載內容之請求,即屬未為釋明。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請求逾
上開債權憑證所載之部分利息內容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