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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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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玟葉  

            陳宥霖  

一、債務人林玟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8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計算之利息,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玟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宥霖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玟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11,83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玟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宥霖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