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550號
代 理 人 洪衣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21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4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