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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相  對  人  
債務人    簡胥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21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4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