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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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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2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錩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陳建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銘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其請求之債務人應為鑫湧工程有限公司,相對人,該書證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