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何珍
陳棋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5,3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709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禹儒於民國100年起就讀亞東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何珍、陳棋沛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104,500元整。債務人陳禹儒於民國102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何珍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105,804元整。
按教育部規定約定於就學貸款借據條款第
一節五(八),借款人繳付期付款有困難時,得申請於一定期限間按月繳付利息,期滿按月攤負本息。但
本案申請按月繳付利息後,自112年12月25日後未依約繳付利息,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債務人何珍、陳棋沛為連帶保證人,應分別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分別尚欠19,551元整、105,804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4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