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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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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禹儒  

            何珍   

            陳棋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5,3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7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804元
何珍、陳禹儒
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105804元
何珍、陳禹儒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4月28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105804元
何珍、陳禹儒
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19551元
何珍、陳禹儒、陳棋沛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804元
何珍、陳禹儒
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19551元
何珍、陳禹儒、陳棋沛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禹儒於民國100年起就讀亞東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何珍、陳棋沛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104,500元整。債務人陳禹儒於民國102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何珍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105,804元整。教育部規定約定於就學貸款借據條款第一節五(八),借款人繳付期付款有困難時,得申請於一定期限間按月繳付利息,期滿按月攤負本息。但本案申請按月繳付利息後,自112年12月25日後未依約繳付利息,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債務人何珍、陳棋沛為連帶保證人,應分別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分別尚欠19,551元整、105,804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4紙